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条: 公司正式名称为「香港经济师学会有限公司」
第二条: 学会的注册地为香港
第三条: 学会成立目的如下:
1. 推广并促进「香港经济研究」这门专业的发展。
2. 加强专业经济师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3. 是为于学会取得「专业经济师」资格或学生会员或准会员资格并为香港居民之专业人士而设的一个香港本地的经济专业组织。
4. 为学会在香港的发展谋求更大的进步
5. 确保并促进学会会员、学生会员及准会员的专业知识、能力、技术及专长并为会员及香港经济相关的专业人士争取并保障应有的福利及权益。
6. 促进并鼓励学会会员、学生会员及准会员力臻并坚持为社会提供最高专业水平的服务。
7. 为学会会员、学生会员及准会员制定、树立并坚持优质教育、优秀专业技能及道德规范。
8. 让业界及公众更广泛认识香港经济师学会,为学会招募最优秀人才。
9. 为学会会员、学生会员、准会员及嘉宾安排各项联谊及康乐活动,增进会员团结友爱并提升凝聚力
10. 由学会或与香港境内外相关团体或机构合作为专业经济师及管理阶层提供并推动教育及培训
11. 代表学会与任何其它机构或专业团体就任何相关事项订立协议、附属协议或合约。
12. 提供并主办直接或间接有助推广学会宗旨的讲座、课程、展览、会议、培训班、任何形式的演出或大型会议
13. 制作、印刷并出版宣传品、场刊、海报、杂志、期刊、通告、单张、书籍、录像、光盘、影片及任何类似物品以推广学会宗旨并分发予会员;并负责相关印刷、出版、公关及宣传等工作。
14. 代表学会与香港境内外其它专业团体商讨任何相关议题。
15. 为学会策划、提供、建立并管理图书馆、学习室、相关文献、影片、制定守则及供应所需设施让相关人士使用上述资源。
16. 维持所有会员、学生会员及准会员必须恪守的专业道德规范并执行有关监管及措施。
17. 在合法并有利于学会宗旨的前提下,适当地成为相关慈善或教育基金的受托人及执行人。
18. 推广并增进社会人士认识学会宗旨对经济稳健发展的必要性和逼切性。
19. 接纳无论是否透过信托进行的捐款、礼物、遗嘱捐赠和资产分配,并负责建立、监察、执行并捐献予任何有助实践学会宗旨的慈善基金。
20. 透过接受捐款及其它合法途径从个人、信托基金、团体、机构、其它组织或机关征集、接纳及筹募经费或其它捐助以实践学会宗旨。
21. 进行、管理及投资但毋须实时涉及证劵、债券、obligations或物业或任何按时指定之投资项目,以促进及维持学会持续发展。
22. 如学会认为必需或便于推广学会宗旨,可在世界各地购置、雇用、交换、租赁或收购任何物业或个人财产或权益并兴建及管理有关物业与资金。
23. 如学会认为合适,可借贷、筹集或抵押任何款项或将学会任何债务、负债、担保、其它保证或合约作抵押用途。
24. 提供担保、责任承诺或接受其它团体或个人提出的责任承诺。
25. 若学会认为有助推广学会宗旨,有权酌情出售、管理、租赁、抵押、处置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学会名下部份或所有资产。
26. 若学会认为必要或便于推广学会宗旨,有权兴建、保存或改建任何房屋、楼宇或相关建筑。
27. 和任何与学会宗旨相同或类近的非牟利组织、代理、机构、公司、会社、协会或团体合作或连系,唯此等合作或连系必不可有违学会宗旨或涉及非有利于学会宗旨的经济支出。
28. 为学会宗旨有关的议题与政府机构洽商、合作并提供意见及协助。
29. 如认为有利于学会宗旨,有权与政府、分区、中央或各级当局或机构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并从政府及上述机构取得学会认为应当取得之权利、权益、特许或优惠;并遵守、实施并执行上述安排、特惠及权益。
30. 负责并管理合法交托学会执行之慈善基金,如此慈善基金乃实践学会宗旨的途径之一。
31. 如有需要,有权聘用及留任所有被认为有助于实践学会宗旨的行政及管理人员、雇员、专业人士、技术顾问及技术人员并支付合理及适当之费用、薪酬、工资、酬金、俸禄及退休福利。
32. 向任何本地及其它慈善团体捐款或作任何慈善捐献,并为学会雇员提供养老金、公积金或退休金或对有关雇员、其遗孀及子女提供援助。
33. 有权根据学会按时订立之条款、细则、规限及条例去筛选、审核、选择、录取、接纳或拒绝任何人士参予、订阅或加入学会主办的任何活动及计划。
34. 有权为学会于任何银行开立银行户口并进行运作,例如发出、接纳、背签、进行贴现谈判或折扣或转让任何汇票、期票、支票或其它类似之财务工具。
35. 有权与跟学会宗旨相近的任何公司、机构、会社或协会合并。
36. 若判断为直接或间接有利于学会,有权倡议、申请或提呈任何法规、法令、条例或任何授权或立法;或若判断为直接或间接妨害学会权益,有权反对任何法案、诉讼或呈请。
37. 确保学会在香港境外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需要注册的活动时,学会在当地必已完成注册程序并获当地法例认可。
38. 整体来说,负责进行任何对上述学会宗旨有利或有附带需要的任何其它合法活动、项目或安排。
唯亦必须确保:
1. 学会不会以金钱支持任何以红利、奖金或任何其它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或转让其收入或资产之任何部份而让任何学会会员直接或间接获利的任何协会、机构或项目。
2. 若学会须根据任何信托安排去托管或持有任何资产,学会只会依据信托条款,依法处理或进行任何投资。
3. 学会宗旨并不会伸延或适用于学会劳资关系或劳方与资方所属组织的关系及法规之上。
4. 公司法第七条所赋予之权力并不适用。
第四条: 学会收入及资产,无论何时获得,均需按此公司章程规定,只用于推广学会宗旨;无任何部份可透过红利、奖金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支付或转让予学会会员使其获利。
唯上述规定并不禁止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订立之基本利率加2%或实际年利率加12%之利息以较低者为准贷款或以合理及合适的租金租赁或批租房屋予学会会员或容许学会会员以上述条件出租物业;或支付薪酬予任何学会行政或管理人员或服务员;或支付报酬予任何实际提供服务予学会的会员。但任何学会董事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皆不可获委派学会内任何受薪职务或任何收费的学会岗位。不可对任何学会董事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报酬或其它金钱或等值之利益,但发还实报实销的垫支连同上述的贷款利息则除外。
第五条: 学会会员只需根据有限公司法例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若身为学会会员时、或终止学会会员身份后不足一年内学会结束,学会会员须负责不超过港币十元以贡献予学会资产,用作偿还该会员终止会籍前学会欠下之债务及负债,结束学会所需之成本、收费及支出;及资助及贡献者之间的权益调整所需费用。
第七条: 学会结束或解散后,如支付所有欠款及负债后仍有任何资产剩下,此等资产将不会支付或分发予学会会员,而是送赠或转赠予跟学会宗旨相近的其它机构,并禁止有关收入或资产分配予学会会员,起码须符合公司章程第四条之规定;而上述受惠机构须于学会解散时或之前由学会会员决定,或如果香港高等法院已获取有关裁判权,则由高等法院法官判定,且必须依据上述章程不能令指定人士获益,而须以相关慈善团体的宗旨获益为优先。
第八条: 学会一切帐目收支必须保存真实会计纪录,包括志帐日期、交易物品、信贷数据及负债,必须对审查的时限及方式设置合理之规范,并符合当时学会守则。相关帐目必须通过审查而资产负债表必须由一位或以上获授权之核数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