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條: 公司正式名稱為「香港經濟師學會有限公司」

第二條: 學會的註冊地為香港

第三條: 學會成立目的如下:

1.      推廣並促進「香港經濟研究」這門專業的發展。

2.      加強專業經濟師之間的聯繫與交流

3.       是為於學會取得「專業經濟師」資格或學生會員或準會員資格並為香港居民之專業人士而設的一個香港本地的經濟專業組織。

4.      為學會在香港的發展謀求更大的進步

5.    確保並促進學會會員、學生會員及準會員的專業知識、能力、技術及專長並為會員及香港經濟相關的專業人士爭取並保障應有的福利及權益。

6. 促進並鼓勵學會會員、學生會員及準會員力臻並堅持為社會提供最高專業水平的服務。

7. 為學會會員、學生會員及準會員制定、樹立並堅持優質教育、優秀專業技能及道德規範。

8. 讓業界及公眾更廣泛認識香港經濟師學會,為學會招募最優秀人才。

9. 為學會會員、學生會員、準會員及嘉賓安排各項聯誼及康樂活動,增進會員團結友愛並提昇凝聚力

10. 由學會或與香港境內外相關團體或機構合作為專業經濟師及管理階層提供並推動教育及培訓

11. 代表學會與任何其他機構或專業團體就任何相關事項訂立協議、附屬協議或合約。

12. 提供並主辦直接或間接有助推廣學會宗旨的講座、課程、展覽、會議、培訓班、任何形式的演出或大型會議

13. 製作、印刷並出版宣傳品、場刊、海報、雜誌、期刊、通告、單張、書籍、錄像、光碟、影片及任何類似物品以推廣學會宗旨並分發予會員;並負責相關印刷、出版、公關及宣傳等工作。

14. 代表學會與香港境內外其他專業團體商討任何相關議題。

15. 為學會策劃、提供、建立並管理圖書館、學習室、相關文獻、影片、制定守則及供應所需設施讓相關人士使用上述資源。

16. 維持所有會員、學生會員及準會員必須恪守的專業道德規範並執行有關監管及措施。

17. 在合法並有利於學會宗旨的前提下,適當地成為相關慈善或教育基金的受託人及執行人。

18. 推廣並增進社會人士認識學會宗旨對經濟穩健發展的必要性和逼切性。

19. 接納無論是否透過信託進行的捐款、禮物、遺囑捐贈和資產分配,並負責建立、監察、執行並捐獻予任何有助實踐學會宗旨的慈善基金。

20. 透過接受捐款及其他合法途徑從個人、信託基金、團體、機構、其他組織或機關徵集、接納及籌募經費或其他捐助以實踐學會宗旨。

21. 進行、管理及投資但毋須即時涉及證劵、債券、obligations或物業或任何按時指定之投資項目,以促進及維持學會持續發展。

22. 如學會認為必需或便於推廣學會宗旨,可在世界各地購置、僱用、交換、租賃或收購任何物業或個人財產或權益並興建及管理有關物業與資金。

23. 如學會認為合適,可借貸、籌集或抵押任何款項或將學會任何債務、負債、擔保、其他保證或合約作抵押用途。

24. 提供擔保、責任承諾或接受其他團體或個人提出的責任承諾。

25. 若學會認為有助推廣學會宗旨,有權酌情出售、管理、租賃、抵押、處置或以任何方式處理學會名下部份或所有資產。

26. 若學會認為必要或便於推廣學會宗旨,有權興建、保存或改建任何房屋、樓宇或相關建築。

27. 和任何與學會宗旨相同或類近的非牟利組織、代理、機構、公司、會社、協會或團體合作或連繫,唯此等合作或連繫必不可有違學會宗旨或涉及非有利於學會宗旨的經濟支出。

28. 為學會宗旨有關的議題與政府機構洽商、合作並提供意見及協助。

29. 如認為有利於學會宗旨,有權與政府、分區、中央或各級當局或機構達成任何協議或安排,並從政府及上述機構取得學會認為應當取得之權利、權益、特許或優惠;並遵守、實施並執行上述安排、特惠及權益。

30. 負責並管理合法交託學會執行之慈善基金,如此慈善基金乃實踐學會宗旨的途徑之一。

31. 如有需要,有權聘用及留任所有被認為有助於實踐學會宗旨的行政及管理人員、僱員、專業人士、技術顧問及技術人員並支付合理及適當之費用、薪酬、工資、酬金、俸祿及退休福利。

32. 向任何本地及其他慈善團體捐款或作任何慈善捐獻,並為學會僱員提供養老金、公積金或退休金或對有關僱員、其遺孀及子女提供援助。

33. 有權根據學會按時訂立之條款、細則、規限及條例去篩選、審核、選擇、錄取、接納或拒絕任何人士參予、訂閱或加入學會主辦的任何活動及計劃。

34. 有權為學會於任何銀行開立銀行戶口並進行運作,例如發出、接納、背簽、進行貼現談判或折扣或轉讓任何匯票、期票、支票或其他類似之財務工具。

35. 有權與跟學會宗旨相近的任何公司、機構、會社或協會合併。

36. 若判斷為直接或間接有利於學會,有權倡議、申請或提呈任何法規、法令、條例或任何授權或立法;或若判斷為直接或間接妨害學會權益,有權反對任何法案、訴訟或呈請。

37. 確保學會在香港境外任何國家或地區進行任何需要註冊的活動時,學會在當地必已完成註冊程序並獲當地法例認可。

38. 整體來說,負責進行任何對上述學會宗旨有利或有附帶需要的任何其他合法活動、項目或安排。

唯亦必須確保:

1.    學會不會以金錢支持任何以紅利、獎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支付或轉讓其收入或資產之任何部份而讓任何學會會員直接或間接獲利的任何協會、機構或項目。

2. 若學會須根據任何信託安排去託管或持有任何資產,學會只會依據信託條款,依法處理或進行任何投資。

3. 學會宗旨並不會伸延或適用於學會勞資關係或勞方與資方所屬組織的關係及法規之上。

4. 公司法第七條所賦予之權力並不適用。

第四條: 學會收入及資產,無論何時獲得,均需按此公司章程規定,只用於推廣學會宗旨;無任何部份可透過紅利、獎金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支付或轉讓予學會會員使其獲利。

唯上述規定並不禁止以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訂立之基本利率加2%或實際年利率加12%之利息以較低者為準貸款或以合理及合適的租金租賃或批租房屋予學會會員或容許學會會員以上述條件出租物業;或支付薪酬予任何學會行政或管理人員或服務員;或支付報酬予任何實際提供服務予學會的會員。但任何學會董事或管理委員會成員皆不可獲委派學會內任何受薪職務或任何收費的學會崗位。不可對任何學會董事或管理委員會成員支付任何報酬或其他金錢或等值之利益,但發還實報實銷的墊支連同上述的貸款利息則除外。

第五條: 學會會員只需根據有限公司法例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若身為學會會員時、或終止學會會員身份後不足一年內學會結束,學會會員須負責不超過港幣十元以貢獻予學會資產,用作償還該會員終止會籍前學會欠下之債務及負債,結束學會所需之成本、收費及支出;及資助及貢獻者之間的權益調整所需費用。

第七條: 學會結束或解散後,如支付所有欠款及負債後仍有任何資產剩下,此等資產將不會支付或分發予學會會員,而是送贈或轉贈予跟學會宗旨相近的其他機構,並禁止有關收入或資產分配予學會會員,起碼須符合公司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而上述受惠機構須於學會解散時或之前由學會會員決定,或如果香港高等法院已獲取有關裁判權,則由高等法院法官判定,且必須依據上述章程不能令指定人士獲益,而須以相關慈善團體的宗旨獲益為優先。

第八條: 學會一切帳目收支必須保存真實會計紀錄,包括誌帳日期、交易物品、信貸資料及負債,必須對審查的時限及方式設置合理之規範,並符合當時學會守則。相關帳目必須通過審查而資產負債表必須由一位或以上獲授權之核數師確認。